國家衛健委發文規定,所有處方均應經藥師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。只要醫生簽字就可以拿藥的時代,要“終結”了。今后,患者處方不再是醫生說了算,對于不合理處方,藥師有權說“不”!
7月10日,國家衛健委印發《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》(下稱《規范》),其中明確規定,
所有處方均應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,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。
處方審核后方可調配、制定臨床用藥規范、處方審核信息化、處方不得超5種藥……轉變藥學服務模式,藥師的專業技術價值正在體現。
藥師有權拒絕不合理處方
處方審核是指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,根據相關法律法規、規章制度與技術規范等,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,進行合法性、規范性和適宜性審核,并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。
今后,患者處方不再是醫生本人“一錘定音”。《規范》指出,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,未經審核通過的處方不得收費和調配。審核的處方包括紙質處方、電子處方和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。
同時,《規范》要求,二級以上醫院、婦幼保健院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應當按照本規范執行,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。
藥師是處方審核第一責任人
規范明確,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。藥師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。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。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,應當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。
對于從事處方審核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(以下簡稱藥師)應當滿足以下條件:
(一)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。
(二)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或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,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。
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,藥品種類、數量在不斷增加,相對應的,這些用藥的相關知識也需要藥師們不斷更新和積累。《規范》要求,負責處方審核的藥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,不斷更新、補充、拓展知識和能力,并參與臨床藥物治療、查房、會診、疑難危重病例、死亡病例討論以及臨床疾病診療知識培訓。
醫院要獻上一部“處方審核指南”
藥師們要如何為患者用藥安全把關?
《規范》指出,醫療機構可以結合實際,由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充分考慮患者用藥安全性、有效性、經濟性、依從性等綜合因素,參考專業學(協)會及臨床專家認可的臨床規范、指南等,制訂適合本機構的臨床用藥規范、指南,為處方審核提供依據。
同時,處方審核質量管理以自我監測評價為主,以行政部門干預評價為輔。
醫療機構應當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(組)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設立處方審核質量管理小組或指定專(兼)職人員,定期對機構內處方審核質量開展監測與評價,包括對信息系統審核的處方進行抽查。
藥師們如何處理處方單
事實上,由于多數醫院藥師工作繁忙,審核把關處方難以做到“事無巨細”。如何將錯誤處方及時攔截,讓處方審核流程更有效率?
《規范》指出,
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輔助藥師開展處方審核。
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進處方審核信息化,通過信息系統為處方審核提供必要的信息,如電子處方,以及醫學相關檢查、檢驗學資料、現病史、既往史、用藥史、過敏史等電子病歷信息。信息系統內置審方規則應當由醫療機構制定或經醫療機構審核確認,并有明確的臨床用藥依據來源。
那么,人工審核和系統審核同時進行時,誰對審核結果負責?《規范》規定,
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。藥師應當對處方各項內容進行逐一審核。對信息系統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及信息系統不能審核的部分,應當由藥師進行人工審核。
處方審核內容主要有三項
規范對于醫生處方的審核內容主要有三項,一是合法性審核,二是規范性審核,三是適宜性審核。
合法性審核
(一)處方開具人是否根據《執業醫師法》取得醫師資格,并執業注冊。
(二)處方開具時,處方醫師是否根據《處方管理辦法》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。
(三)麻醉藥品、第一類精神藥品、醫療用毒性藥品、放射性藥品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,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。
規范性審核
(一)處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格式,處方醫師簽名或加蓋的專用簽章有無備案,電子處方是否有處方醫師的電子簽名。
(二)處方前記、正文和后記是否符合《處方管理辦法》等有關規定,文字是否正確、清晰、完整。
(三)條目是否規范。
1.年齡應當為實足年齡,新生兒、嬰幼兒應當寫日、月齡,必要時要注明體重;
2.中藥飲片、中藥注射劑要單獨開具處方;
3.開具西藥、中成藥處方,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,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;
4.藥品名稱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、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,或使用由原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;醫院制劑應當使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正式批準的名稱;
5.藥品劑量、規格、用法、用量準確清楚,符合《處方管理辦法》規定,不得使用“遵醫囑”“自用”等含糊不清字句;
6.普通藥品處方量及處方效期符合《處方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抗菌藥物、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、醫療用毒性藥品、放射藥品、易制毒化學品等的使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;
7.中藥飲片、中成藥的處方書寫應當符合《中藥處方格式及書寫規范》。
適宜性審核
(一)西藥及中成藥處方,應當審核以下項目:
1.處方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;
2.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,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;
3.處方劑量、用法是否正確,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;
4.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;
5.是否有重復給藥和相互作用情況,包括西藥、中成藥、中成藥與西藥、中成藥與中藥飲片之間是否存在重復給藥和有臨床意義的相互作用;
6.是否存在配伍禁忌;
7.是否有用藥禁忌:兒童、老年人、孕婦及哺乳期婦女、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,患者用藥是否有食物及藥物過敏史禁忌證、診斷禁忌證、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;
8.溶媒的選擇、用法用量是否適宜,靜脈輸注的藥品給藥速度是否適宜;
9.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。
(二)中藥飲片處方,應當審核以下項目:
1.中藥飲片處方用藥與中醫診斷(病名和證型)是否相符;
2.飲片的名稱、炮制品選用是否正確,煎法、用法、腳注等是否完整、準確;
3.毒麻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;
4.特殊人群如兒童、老年人、孕婦及哺乳期婦女、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藥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藥物;
5. 是否存在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。
《規范》要求,經藥師審核后,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,應當告知處方醫師,建議其修改或者重新開具處方;若處方醫師不同意修改時,藥師應當作好記錄并納入處方點評。
大寫加粗!醫生開處方注意事項
開處方時,醫生要格外注意這幾點:
1.中藥飲片、中藥注射劑要單獨開具處方;
2.開具西藥、中成藥處方,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,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;
3.藥品劑量、規格、用法、用量準確清楚,符合《處方管理辦法》規定,不得使用“遵醫囑”“自用”等含糊不清字句;
4.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藥品通用名稱、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,或使用由原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。